追偿案例 · 被责任险代位追偿 · 法院裁判
责任险未赔付前,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
山东平度的孙某驾车与宋某车辆相撞(孙某全责),孙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责任险有赔付顺序,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不免除其对外责任。
案情
山东平度的孙某驾车与宋某车辆相撞(孙某全责),孙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后,甲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宋某 21727 元,再向孙某和乙保险公司追偿。乙保险公司却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将 2000 元“赔付”给了尚未赔偿第三者的孙某。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保险人不得向其赔付。乙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2000 元。
案例提示
责任险有赔付顺序,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不免除其对外责任。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