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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未赔付前,保险公司不得向被保险人“先行赔付”

山东平度的孙某驾车与宋某车辆相撞(孙某全责),孙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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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险有赔付顺序,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不免除其对外责任。

案情

山东平度的孙某驾车与宋某车辆相撞(孙某全责),孙某车辆在乙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后,甲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宋某 21727 元,再向孙某和乙保险公司追偿。乙保险公司却已在交强险限额内将 2000 元“赔付”给了尚未赔偿第三者的孙某。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未向第三者赔偿前,保险人不得向其赔付。乙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 2000 元。

案例提示

责任险有赔付顺序,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不免除其对外责任。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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