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案例 · 被货运险代位追偿 · 二审改判
货运险追偿,承运人“运费三倍赔偿”条款有效
某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富士通公司一批 ATM 柜员机模块,从上海运往深圳途中发生事故,货物损失 146 万余元。
货运合同里“按运费倍数赔偿”的责任限制条款,对追偿有约束力——托运人务必先投保。
案情
某外资财产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富士通公司一批 ATM 柜员机模块,从上海运往深圳途中发生事故,货物损失 146 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后,向承运人某物流集团追偿。物流公司主张,运输合同约定“未投保的货物最高按运费 3 倍赔偿”,其只需赔 11.55 万元。
裁判结果
上海二中院认定,即使保险公司选择侵权之诉,承运人依据运输合同享有的责任限制抗辩仍有效。改判物流公司仅赔偿 11.55 万元。
案例提示
货运合同里“按运费倍数赔偿”的责任限制条款,对追偿有约束力——托运人务必先投保。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