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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偿案例 · 被货运险代位追偿 · 诉请被驳回

原油“短少”证据不足,保险公司向承运人追偿被驳回

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直属支公司承保了一批自印度尼西亚运往浙江舟山的 28835 吨辛塔原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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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险代位追偿,必须证明货物短少确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否则难以追回。

案情

某财产保险公司北京直属支公司承保了一批自印度尼西亚运往浙江舟山的 28835 吨辛塔原油。货物卸港后,检验机构称实际卸货比提单短少 495 吨,保险公司据此赔付被保险人 674 万余美元后,向“喜鹊”轮船东某海运公司追偿。

裁判结果

浙江高院认定,装卸港的空距报告、干舱报告记载的货物数量基本一致,短少量在国际油运惯例允许的 0.5% 误差范围内,承运人已按提单交付,驳回保险公司的追偿。

案例提示

货运险代位追偿,必须证明货物短少确发生在承运人责任期间,否则难以追回。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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