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再保险 · 诉请被驳回
“共保确认函”实为再保险,不按共同保险处理
南京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系“共同保险”关系,要求上海某保险公司支付共保分担费用 28.5 万余元。
区分“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关系到谁来担责——形式上是共保,实质可能是再保险。
案情
南京某保险公司主张双方系“共同保险”关系,要求上海某保险公司支付共保分担费用 28.5 万余元。
裁判结果
最高法认定,南京公司签发保单后、上海公司出具确认函承接 17% 份额,投保人与上海公司无直接合同关系,不符合共同保险特征,更符合《保险法》第 28 条的“再保险”规定。驳回南京公司的请求。
案例提示
区分“共同保险”与“再保险”关系到谁来担责——形式上是共保,实质可能是再保险。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