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再保险 · 诉请被驳回
原保险赔付不成立,再保险不摊赔
南京某保险公司承保一批二手设备的海上货运险后,上海某保险公司出具“共保确认函”承接 17% 份额。
再保险“共命运原则”有例外——原保险赔付本身不成立时,再保险人不承担摊赔责任。
案情
南京某保险公司承保一批二手设备的海上货运险后,上海某保险公司出具“共保确认函”承接 17% 份额。货物出险后,南京公司赔付被保险人 167 万余元,要求上海公司按 17% 摊赔被拒。上海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无保险利益、货损系包装不足属除外责任。
裁判结果
最高法认定,双方实为再保险关系;经实质审查,被保险人并非货主、不具有保险利益,且货损系包装不足属除外责任,原保险赔付不成立。判决驳回摊赔请求。
案例提示
再保险“共命运原则”有例外——原保险赔付本身不成立时,再保险人不承担摊赔责任。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