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保证保险 · 法院裁判
保证保险理赔,“先刑后民”抗辩不成立
上海浦东新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其设备租赁业务投保租金履约保证保险。
保证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涉及刑事、先刑后民”拖延拒赔的,站不住脚。
案情
上海浦东新区某融资租赁公司,为其设备租赁业务投保租金履约保证保险。承租人违约后,租赁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承租人涉嫌合同诈骗、应先刑后民、中止审理”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与承租人的刑事案件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适用“先刑后民”。判决继续审理并支持租赁公司的保险金请求。
案例提示
保证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以“涉及刑事、先刑后民”拖延拒赔的,站不住脚。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