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家庭财产/房屋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法院裁判
同类工程险保费纠纷,法院判开发商补缴保费
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嘉定区一地块项目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总保费 110 万余元),同样只支付 50%(55 万余元)后拒付余款,并主张合同未生效、有权解除。
同案同判——工程质量缺陷险的保费义务不能以“合同未生效”为由逃避。
案情
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嘉定区一地块项目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总保费 110 万余元),同样只支付 50%(55 万余元)后拒付余款,并主张合同未生效、有权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投保单、保险单均未将“交保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成立即生效;IDI 保险不得任意解除。判决开发商支付剩余保费 55 万余元。
案例提示
同案同判——工程质量缺陷险的保费义务不能以“合同未生效”为由逃避。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