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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家庭财产/房屋险(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 · 法院裁判

同类工程险保费纠纷,法院判开发商补缴保费

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嘉定区一地块项目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总保费 110 万余元),同样只支付 50%(55 万余元)后拒付余款,并主张合同未生效、有权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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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案同判——工程质量缺陷险的保费义务不能以“合同未生效”为由逃避。

案情

另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嘉定区一地块项目投保建筑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总保费 110 万余元),同样只支付 50%(55 万余元)后拒付余款,并主张合同未生效、有权解除。

裁判结果

法院认定,投保单、保险单均未将“交保费”作为合同生效条件,合同自成立即生效;IDI 保险不得任意解除。判决开发商支付剩余保费 55 万余元。

案例提示

同案同判——工程质量缺陷险的保费义务不能以“合同未生效”为由逃避。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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