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意外伤害险 · 法院裁判
学生在校晨跑猝死,学校签“免责协议”不影响保险索赔
江苏灌云县高级中学高二学生仇某,2013 年 1 月 6 日清晨参加班主任组织的操场跑步时摔倒,送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猝死)。
学校签的“免责协议”不能剥夺受害家庭的保险索赔权,可越过学校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
案情
江苏灌云县高级中学高二学生仇某,2013 年 1 月 6 日清晨参加班主任组织的操场跑步时摔倒,送灌云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诊断:猝死)。教育部门为学生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每人 30 万元)及学生意外伤害险(7500 元)。学校以已支付 15 万元“人道援助补偿”、并让家长签下“放弃追责”协议为由,拒绝配合理赔。
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班主任在不适宜时间组织未吃早餐学生摸黑跑步,未尽注意义务,学校应承担 50% 责任;且“人道援助协议”不构成对保险索赔权的放弃。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责任险 30 万元、意外险 7500 元。
案例提示
学校签的“免责协议”不能剥夺受害家庭的保险索赔权,可越过学校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