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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 人寿险 · 法院判决撤销

“买保险送原始股”欺诈诱导,合同被撤销

2008 年 9 月,上海的王先生经镇江某代理公司代理人张某推销,购买了一份每期保费 10 万元的人寿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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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以“送股、高收益”诱导签单的,可主张撤销合同、退还保费。

案情

2008 年 9 月,上海的王先生经镇江某代理公司代理人张某推销,购买了一份每期保费 10 万元的人寿保险。张某称“买保险即获赠等额原始股,一年后在美国上市”。王先生当天交了首期 10 万元,后代理公司以种种理由拖延并注销,所谓“原始股”成废纸。

裁判结果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定,代理人存在欺诈性误导,导致王先生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王先生 7 万余元。

案例提示

保险代理人以“送股、高收益”诱导签单的,可主张撤销合同、退还保费。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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