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 健康/医疗险 · 法院裁判
重疾险“二次限定赔付条件”被认定无效
家住北京市的周某为女儿周某某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
重疾险用“附加条件”变相抬高理赔门槛,属于免责条款,可主张无效。
案情
家住北京市的周某为女儿周某某投保了重大疾病保险。后周某某被确诊Ⅰ型糖尿病,并因该病引发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严重并发症,医生下达过病重通知书。保险公司却以“未植入心脏起搏器、未切除脚趾”两项附加条件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在确诊重大疾病之外再附加“植入起搏器或切除脚趾”的赔付条件,实质是限缩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未向投保人提示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75 万元。
案例提示
重疾险用“附加条件”变相抬高理赔门槛,属于免责条款,可主张无效。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