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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墙致母身亡,保险公司“家庭成员免责”条款被认定无效

家住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陈庄村的杨某岭,为其轻型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5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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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家庭成员”等免责条款拒赔的,若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条款不生效。

案情

家住天津市宝坻区大钟庄镇大陈庄村的杨某岭,为其轻型货车投保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额 5 万元)。2006 年 3 月 17 日晚,杨某岭驾车不慎撞倒院墙,致其母亲张某荣死亡。杨某岭赔偿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事故受害者系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属免责范围”为由拒赔。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定,杨某岭早已分家另过、与父母分属不同户籍,其母并非“家庭成员”;且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仅做黑体字提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 4 万元(扣 20% 免赔)。

案例提示

保险公司以“家庭成员”等免责条款拒赔的,若未尽明确说明义务,条款不生效。

案例已经匿名化和概括处理。个案结果受条款、证据与事实影响,不代表对相似案件的结果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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